“啊,五环,五环套餐配大蒜……”相声演员岳云鹏魔性的《五环之歌》经过再改编,成为了“美团外卖”广告曲《新五环之歌》。《牡丹之歌》的著作权人以侵犯著作权为由,把岳云鹏等涉案方告到海淀法院,索赔50万余元。昨天,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其是电影《红牡丹》主题曲《牡丹之歌》的著作权人,该作品曾在1989年获得中国金唱片奖,经过30多年的传唱,已成为脍炙人口的经典歌曲。而岳云鹏未经许可,擅自改编《牡丹之歌》的歌词,《新五环之歌》由北京赞意互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制作成广告,被“美团”运营商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用于商务推广。
原告方认为,三被告为追求商业利益,共同侵害其音乐作品的改编权,尤其是岳云鹏,将《牡丹之歌》一再改编,并长期、广泛地用于商业用途,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利益。为此,原告要求法院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余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