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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高梅”商标纠纷 法院判赔三百万
  发表日期:6/19/2020        有3330位读者读过此文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美高梅”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深圳美高梅公司等三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万元。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成立于2007年12月的钓鱼台美高梅公司,原名为钓鱼台美高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2010年2月改名为钓鱼台美高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公司主要的经营范围包括酒店管理、咨询服务。钓鱼台美高梅公司经授权取得“美高梅”“MGM”等8件商标的使用权及相应合法权利,且被核定使用在商标的第35、43类项目及服务上。

    深圳美高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经营范围主要是提供酒店管理服务。

    而三亚明日大酒店有限公司和三亚明日大酒店有限公司悦信美高美分公司分别成立于1995年及2017年,经营范围均包括旅馆业、餐饮业、房地产投资等。悦信美高美分公司系隶属于明日公司的分公司。

    在此次案件中,钓鱼台美高梅酒店称,“美高梅”商标是其独有授权使用的,且经过多年的经营与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上述三公司与本司没有任何的关系,却虚构了一家不存在的美高梅梦幻酒店管理咨询服务公司和虚假的授权书,通过与另一被告明日公司合作授权的方式,推出“三亚悦信美高美国际酒店”项目,对外进行虚假宣传,牟取非法利益。美高梅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三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费用。

    三被告认为,深圳美高梅公司先行注册了企业名称,依法规范使用经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得到保护,公司经多年运营,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并未侵犯钓鱼台美高梅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悦信美高美分公司合法使用商号与深圳美高梅公司合作,已尽到合理的审慎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深圳美高梅公司在经营场所中使用“MGM”“美高梅”及狮子标识、在网络视频推广中使用“MGM”的行为、悦信美高美分公司在酒店招牌中刻意将悦信与美高美MGM分成两部分、在微信公众号中使用SanYaMGM、在企业介绍中使用“美高梅品牌”“MGM”的行为分别侵犯了钓鱼台美高梅公司请求保护的涉案8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深圳美高梅公司、悦信美高美分公司分别将“美高梅”“美高美”作为企业名称字号登记使用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主观上具有攀附钓鱼台美高梅公司字号知名度的故意,侵犯了钓鱼台美高梅公司的企业名称权。深圳美高梅公司凭借并不存在的美高梅梦幻酒店管理咨询服务公司开展相关的酒店管理业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15万元。

    深圳美高梅公司与悦信美高美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深圳中院。深圳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赔偿部分适用法律有误。二审法院综合涉案商标知名度、侵权人主观故意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300万元。据此,二审法院改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万元。(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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