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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生堂被“傍” 一审获赔50万元
  发表日期:5/12/2009        有3210位读者读过此文 
       一个是“资生堂”,一个是“资生堂雅姿”;—个是“SHISEIDO”商标,一个是“SHIDOAS”商标,两个看似相似的商标,其实毫无联系。因认为其“傍名牌”,株式会社资生堂(下称资生堂)以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上海晶典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晶典公司)、上海润美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润美公司)、上海小娴美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小娴公司)、个人李威、马艳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二中院)。日前,上海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晶典公司、润美公司、小娴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资生堂经济损失50万元。
资生堂被“傍”索赔480余万元
       “资生堂是注册商标‘SHISEIDO’和‘资生堂’的商标专用权人。”资生堂在诉讼中表示,李威和马艳先后设立润美公司和小娴公司,马艳又于2005年11月24日在香港设立了资生堂雅姿(法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香港资生堂雅姿公司),后李威设立了晶典公司,香港资生堂雅姿公司授权晶典公司大规模生产、销售“SHIDOAS/资生堂雅姿”、“ROMB-DO/润美堂”产品。五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SHIDOAS/资生堂雅姿”化妆品产品、产品包装上以及广告、宣传资料等经营活动中广泛使用"SHIDOAS”、“资生堂雅姿”、“资生堂”等文字标识或称谓。同时,五被告还向其经销商颁发“资生堂雅姿(法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特许经销商”牌匾。
       资生堂认为,五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SHIDOAS/资生堂雅姿”产品、产品包装上及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使用与资生堂注册商标近似的“SHIDOAS”、“资生堂雅姿”商标,以及将与资生堂注肋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导致了消费者的误认,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同时,五被告利用了资生堂“SHISEIDO”和“资生堂”商标的良好商誉而不当使用引入误解的香港资生堂雅姿公司的字号,将其使用在与资生堂经营范围相同的妆品产品上,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此外,五被告已经建立起覆盖全国的销售网,大肆生产及销售侵权产品,给资生堂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资生堂诉请法院判令五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连带赔偿资生堂经济损失480余万元。
法院一审认定侵权行为成立
       “五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五被告在庭审中表示,其从2006年开始就停止使用带有“资生堂雅姿”字样的包装及宣传资料,工商查处的产品均为存货。香港资生堂雅姿公司属于在香港合法成立的公司,该公司虽于2006年7月被香港高等法院判令撤销字号,但在此前该公司的一切授权行为均应属合法。“SHIDOAS"商标不侵犯资生堂的英文注册商标"SHISEIDO”,从整体比对来看,两个英文商标超过50%的部分存在显著差异,而"SHIDOAS”商标形状具有对称的美感,两个英文商标的读音和商标含义也完全不同。资生堂的“资生堂”品牌产品知名度很高,越知名的商标越不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且“资生堂”产品一般在大中型城市销售,而五被告的产品因价格低廉一般在二线城市销售,加之两个商标之间存在很大差别,普通消费者不会产生混淆。
       “虽然五被告称他们从2006年已经停止了使用带有‘资生堂雅姿’字样的包装及宣传资料,但从资生堂提交给法庭的证据看,五被告在2006至2008年期间还在使用带有‘资生堂雅姿’宇样的包装及宣传资料,并没有停止侵权行为。”本案承办法官胡宓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向记者介绍,虽然“资生堂雅姿”相关产品主要在二、三线城市销售,但其商标很容易联想为其有可能是资生堂的子品牌或中低端产品,引发一部分公众的误认;加之五被告产品价格低廉,对“资生堂”商标会产生一定恶劣影响,从而形成对“资生堂”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胡宓认为,“资生堂雅姿”与“资生堂”虽然不完全相同,但“资生堂雅姿”中的“资生堂”中文与注册商标“资生堂”完全相同;两者有五个字母相同(SHIDO),占了字母组合的绝大部分,且资生堂注册商标“SHISEIDO”中的“S”设计独特,呈抽象的曲线形,而被控侵权的商标“SHIDOAS.”中的第一个“S”的形状与"SHISEIDO”中的“S”的形状完全相同,这些字样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两商标足以构成近似商标。
       因此,上海二中院认定晶典公司、润美公司和小娴公司共同实施了侵犯资生堂的“资生堂”、“SHISEIDO”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我们的上诉期是30天,现在还没有确定是否上诉,不便对外发表意见。”一审判决后,资生堂代理人张亮向记者表示。而记者试图采访五被告的代理人陈贞健,其表示不愿意就本案发表意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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