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创作京剧脸谱图案的著作权问题引发争议,原告赵某诉被告北京工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蕾迪斯饰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日前东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二被告仅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而不应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赵某诉称,1992年,经朝华出版社出版了自己的美术作品《京剧脸谱》,原告依法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该画册自第一次出版至今已再版10次。画册中的568幅京剧脸谱、21幅京剧人物都是原告独立创作。后赵某发现二被告在生产和销售的“中国红四件套”、“脸谱笔筒中国红”、“中国红笔”等“中国红”系列瓷器产品上,擅自使用了原告《中国京剧脸谱》画册中的京剧脸谱美术作品。原告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销售、生产侵权产品,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2308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京剧脸谱属于中国传统文化,不应因脸谱的模式、色彩等原因的改变而将其著作权授予个人享有。原告主张权利的京剧脸谱不具有独创性,原告不享有著作权。
法院认为,作品的独创性是指某作品是经作者独立创作产生的,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原告基于对中国戏曲艺术的理解而创作的京剧脸谱在线条、笔锋、构成图案的分布位置及比例等方面均形成了其独特的风格,具有独创性,故涉案京剧脸谱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因二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来源合法,因此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而不应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停止销售含有涉案京剧脸谱的“中国红笔”、“中国红四件套”,并驳回了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