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阿公司)诉河北东冠阿胶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冠公司)、焦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一案在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 据了解,东阿公司目前拥有“东阿”、“东阿阿胶”等多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其第126912号“东阿”商标在2002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在第5类阿胶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而东冠公司此前在未征得东阿公司同意及授权的情况下,在其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擅自使用了“东阿”字样,为此还被河北馆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于2006年4月和2007年4月查处过。此案在审理时,东阿公司提交的证据中就包括了河北馆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证明东冠公司因侵犯东阿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而遭到工商部门的处罚。 另据了解,东阿公司的东阿牌阿胶等产品的包装、装潢还于2007年被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据东阿公司向法院提交的东冠公司使用的阿胶及阿胶浆包装盒显示,双方阿胶浆商品外包装盒的图案、色彩基本相同。 东阿公司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东冠公司推上被告席后,东冠公司答辩称其在产品上使用“东阿”文字是为了说明产地,属于合理使用,双方产品的包装、装潢也不相近似,没有构成不正当竞争。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东阿”阿胶等商品经东阿公司长期的培育及宣传后,已经被相关公众所熟知,人们在看到“东阿”文字时,首先想到的是其作为商标在使用,而不是地名,尤其是该文字被使用在阿胶商品上时。被告在其阿胶商品的包装上突出使用了“山东·东阿”,却未注明生产厂家和地址,这就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解,以为是东阿公司的产品,因此,被告对于“东阿”文字的使用并不是为了说明产地,而是作为商业标识,构成了对东阿公司“东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此外,法院还认为被告产品的包装、装潢已经造成和原告知名商品的混淆,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最后,在法院下达的一审判决中,东冠公司被判决立即停止其在该案中涉及到的侵权行为,另须赔偿东阿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转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