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其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侵权?是一些朋友在咨询沧州商标注册时询问的问题。比如前段时间一位客户向我们咨询,他从事机械行业多年,并且注册了一件图片与文字组合的商标。但是前不久当地新成立的一家同行业公司的名称居然和自己商标用的文字相同,这算不算构成侵权了呢?其实目前来说,完整的企业名称与商标冲突的不太多见,主要还是字号与商标相冲突的比较多,所以我们可以将此类纠纷归结为字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发生此类冲突的情况无非三种:一是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使用,形成在先商标权与在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即“商标在先,字号在后”;二是将他人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部分注册为商标加以使用,形成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权与在后登记的商标权的冲突,即“字号在先,商标在后”;第三种情况,既把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又把他人注册在先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注册为商标,形成交叉冲突。造成这些冲突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为善意“撞车”,另一种为恶意仿冒。
那么到底企业名称与商标各自具备什么样的法律效力呢?它们均系商业标注,但两者的作用并不相同,法律将其设定为两种不同的权利。企业名称即企业的名字,是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被社会识别的标注。《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法律将企业名称权设定为人身权。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法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而商标是将某商品或服务标明是某具体个人或企业所生产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标注,用于区别不同来源的商品和服务。《民法通则》第九十六条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法律将商标权设定为知识产权。依据《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从法律角度看,两种权利都属于民法调整范畴,没有轻重之分。企业名称权作为一个整体受到法律保护,名称中的特定部分字号,我国法律并未单独将其作为一种权利加以保护,法律也并未明确规定将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作为禁止注册的“在先权利”。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是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法》中所列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也仅仅限于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因此,商标权中的文字使用,一般来说也不具有独占性,并不能阻挡他人将其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另一方面两者登记主体、审查标准、程序皆不相同。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规定,我国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市、县工商局在其区域范围内核准企业名称,而根据《商标法》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进行企业名称登记时,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并不与商标进行联合检索,确权过程中也没有设立公示和异议程序,各级登记机关无需检查也没有办法检查该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否与他人注册商标的文字相同或相近。这就为两者的冲突造就了“温床”。
一般情况下,当发生此类冲突时,相关权利人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寻求解决,一是行政处理途径,二是司法处理途径。行政处理途径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相关权利人在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向核准或者登记机关提出撤销注册在后商标或者变更登记在后企业名称的申请,运用行政手段彻底解决双方的权利冲突问题。司法途径是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来确定权利的归属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此外我们也希望从立法上加以保护,将“字号权”确定为一项专门的知识产权,同时改变现行的企业名称分级登记、管理的做法,逐步建立全国联网的商标、企业名称的联网注册、授权和查询系统,通过对企业名称的统一注册和保护来实现对企业名称的保护,尽量减少企业名称与商标的冲突,避免发生“撞车”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