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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任意的企业都能取名“特仑苏”
  发表日期:1/23/2009        有3478位读者读过此文 
       “不是所有的牛奶都叫‘特仑苏”,更不是任意的企业都能取名“特仑苏”。2008年岁末,在一起有关企业名称争议的行政诉讼中,乳制品行业龙头企业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集团)对其液态奶产品特仑苏享有的知名字号特有名称权利被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两级人民法院维护,该市一家以“特仑苏”作为企业名称的乳制品企业被当地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据介绍,上述行政诉讼提起人呼伦贝尔特仑苏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仑苏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并于其后开始在全国多个城市销售“特仑苏”纯牛奶。2008年1月,蒙牛集团向呼伦贝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认为特仑苏公司以“特仑苏”注册企业名称的行为侵犯了其知名产品特有名称权,属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工商部门认定特仑苏公司为不适宜企业名称而予纠正。
       经审查,呼伦贝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蒙牛集团液态奶产品特仑苏作为中国乳制品行业知名品牌之一,是中国第一个获得世界乳业大会IDF(产品创新奖)国际大奖的品牌,在中国高端奶市场拥有极高的市场占有率。截至2008年3月,蒙牛集团特仑苏产品销售额达到21亿元,广告推广费用亦已达到2.5亿元。同时,蒙牛公司特仑苏品牌先后被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内的三级工商管理部门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特仑苏公司将“特仑苏”作为企业字号、商品名称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原告产品与蒙牛产品同出一源,造成市场混淆。据此,呼伦贝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实施办法,于2008年2月1日向特仑苏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15日内纠正不适宜名称“特仑苏”。
       特仑苏公司对上述行政决定表示不服并提起复议。在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维持了呼伦贝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仍不服,认为呼伦贝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遂于2008年7月向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公司在其诉讼理由中称,其所使用的“特仑苏”名称汉语是“金牌”之意,属通用语言文字,且蒙牛集团“特仑苏”商标尚未被核准注册,如果只因被某企业进行过宣传而禁止他人使用,不仅对原告的企业名称使用权造成损害,甚至会妨碍到公民的语言和文化的使用自由。故此请求法院撤销呼贝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蒙牛集团生产的特仑苏液态奶在市场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成为蒙牛集团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蒙牛集团将“特仑苏”申请注册商标在前,而原告申请注册企业名称在后。特仑苏公司作为乳制品企业,以相同行业蒙牛集团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特仑苏为其企业字号、商品名称使用,容易被相关公众误认,造成市场混淆。因此认定被告呼伦贝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企业名称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作出的行政决定正确,依法判决驳回特仑苏公司诉讼请求。
       特仑苏公司对该判决亦表示不服,随即上诉至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12月18日,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后,因特仑苏公司未依据上述行政决定对其企业名称主动作出纠正而无法通过企业工商年检,遂于2008年12月31日被呼伦贝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对于呼伦贝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企业维权过程中表现出的公正严明的执法作风,今年1月14日,蒙牛集团法务部有关负责人专程赶赴该局送上锦旗表示感谢。同时据蒙牛集团法务部主任刘信介绍,该公司将根据呼伦贝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以及两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对特仑苏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追究,并在市场上肃清相关侵权产品。本报将关注相关事件进展。(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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