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经营中同一商品使用多件注册商标的情况还是相当普遍的,那它是否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呢?答案是肯定的,这种情况不但是法律所允许的,并且还已成为越来越多商家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有效途径。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而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里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也就是说《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同一件商品使用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并没有作出不允许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并且这种使用不违反商标法的立法精神,因此是允许的。
但是在使用过程中我们还要注意,同一件商品上分开使用两个注册商标,这种情况如同单个商标的使用情况一样,可以标注标记,也可不标。在同一件商品上组合使用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这种情况下就两个商标要么都要标注标记,要么就都不标注标记,而不能一个不标,一个标注注册标记。组合使用的商标不得使人对组合后的商标标志产生误解,不能构成对他人商标权利的侵犯。
一个申请人可以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享有多件商标的专用权。也就是说,一个主体可以只注册一件注册商标,使用在核定的商品上;也可以同时或先后注册多件商标,使用在核定的同一商品上。企业在一件商品使用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一般都是以主、副商标的形式配合使用。即在主商标不变的情况下,每推出一种新产品或新型号还另外使用一个商标。现在不少生产经营者采用这种方式,以一件商标为主,在同种的不同系列商品上使用不同的商标,从而细分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在某种商品上已经注册了一件商标,经过一段时间的市场运作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为了防止别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自己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些商家便在同一商品上再注册几件近似的商标,实现品牌延伸,提升商标的价值,同时有效防止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