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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兰与阿里的“旺旺”商标纠纷
  发表日期:12/19/2012        有3718位读者读过此文 

      近日,台湾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阿里巴巴公司注册的“淘宝旺旺”商标表示不满,认为“淘宝旺旺”和他们注册的“旺旺”商标构成近似且服务类别相同或近似,在向商评委提出撤销该商标的申诉意见未获支持后,上诉至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提到“旺旺”商标,或许您就能想起那个大眼睛小男孩的卡通形象以及超市里常见的“旺旺”雪米饼、“旺仔”小馒头。拥有该商标专用权的台湾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状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淘宝旺旺”与他们注册的“旺旺”商标构成近似,不该给“淘宝旺旺”注册。台湾宜兰公司诉称,该公司经营的旺旺食品于1992年进入大陆市场,至今已经在大陆获得了超过2100个注册商标,其中以“旺”字为核心的就超过417个,大眼睛小男孩的卡通形象已经深入人心。该公司代理人指出,“淘宝旺旺”也是文字商标,而且完整包含了“旺旺”二字,并且“淘宝”字体偏小,“旺旺”字体偏大,“淘宝”显著性弱,“旺旺”显著性强。代理人认为,“旺旺”商标经过宜兰食品公司长期使用,在公众中有很大的影响,“淘宝旺旺”侵犯了旺旺食品的在先商号权。

      原告认为,从含义上来讲,淘宝旺旺是偏正结构的词组,旺旺的显著性要比淘宝强。原告代理人提出,“淘宝”一词是常用词,表示去哪里淘东西,而“旺旺”经过该公司的使用已经有特定含义,构成驰名商标。另外,淘宝旺旺各自比例不同,淘宝字体偏小,旺旺字体偏大,排列也不规则,淘宝是黑体,旺旺是空心的,从结构上突出了旺旺两个字。而旺旺是作为臆造词,由原告独创并最早使用,所以它的显著性是强过淘宝两个字,旺旺经过了原告集团的长期使用,作为商号和商标,已经构成了驰名商标和知名的商号。

      作为被告的商评委说,阿里巴巴注册“淘宝旺旺”之所以被核准,是因为两家企业的性质、商品都不相同,而且两个商标在名称、含义、整体视觉效果上也不一样。阿里巴巴公司代理人表示,“淘宝旺旺”虽然是文字商标,但是设计上引入了铜钱造型,取兴旺发达之意,之所以使用叠词“旺旺”,是为了加重这种理念。此外,“淘宝旺旺”是一款集成了即时文字、语音、视频沟通以及交易提醒等功能的聊天软件,是网上交易必备的工具,和旺旺食品在商标种类上完全不一样,并且淘宝网作为知名的购物网站,“淘宝”二字的显著性要高于“旺旺”。阿里巴巴代理人:我们认为淘宝旺旺不是原告所说的偏正结构,而是主谓结构,淘宝是主语,旺旺是谓语,在含义上表达发达淘宝兴旺发达的意思,在含义上有连贯性。

      对于原告代理人提出的“淘宝”一词是常用词,阿里巴巴公司代理人予以否认,他指出在2003年5月淘宝网成立前,任何地方都搜不到“淘宝”一词,“淘宝”这个词语是阿里巴巴独创的,其特指“去哪里淘东西”也是淘宝网的影响造成的。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淘宝旺旺”囊括了“旺旺”二字,但是鉴于淘宝网有较高的知名度,“淘宝”二字已经和淘宝网建立了惟一联系,所以“旺旺”二字的显著性低于“淘宝”,相关公众不会误以为“淘宝旺旺”来源于食品旺旺。法院还认为,两个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并且宜兰食品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旺旺”作为商标,在大陆地区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据此,法院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裁定。(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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