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质押,是指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设定质押,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该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与出质人协商以该商标专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商标专用权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在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质押法律关系中,债权人为质权人,提供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质押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应注意哪些事项呢?下面作为从事沧州商标注册的专业机构,我们就为大家一一进行介绍:
(一)质权登记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
工商总局规定,质权登记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直接向商标局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出质人应当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办理质权登记。质权登记申请书中应当载明出质的商标注册号。
(二)申请质权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工商总局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2)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4)直接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5)出质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6)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如果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已就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交了相关书面认可文件,申请人可不再提交;(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上述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中文译文应当由翻译单位和翻译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三)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书面合同
工商总局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出质人、质权人的姓名(名称)及住址;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出质注册商标的清单(列明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类别及专用期);担保的范围;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不予登记的情况
工商总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1)出质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2)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3)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4)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5)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五)登记时提交文件不齐备的法律后果
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时,如果质权人和出质人所提供的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符合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登记日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如果质权人和出质人所提供的申请登记书件不齐备、不符合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一般通知申请人在30日内进行补正,如果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符合要求的,则视为放弃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该质权未设立,债权人的债权将面临无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质权担保保障的不利局面。这就要求质权人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应当督促出质人并与出质人共同提供齐备的、符合相关规定的书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