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的Bestseller成立于上世纪70年代,旗下拥有“VERO MODA”“ONLY”“VILA”“Jack & Jones”等品牌,在全世界20多个国家设有1600多家直营店。1996年,Bestseller在中国成立独资子公司——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主要经营“ONLY”“Jack & Jones” 和“VERO MODA”三个品牌。其中,女装品牌“ONLY”凭借鲜明的个性设计与极具标识性的北欧流行风格,成为了很多女性追赶国际时尚潮流的标志性品牌。
第1747793号“欧力 ONLY”(下称涉案商标)申请注册于2001年4月,注册类别为第9类眼镜、护眼镜(游泳用),该商标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22年4月。2012年4月,龙腾九州公司受让了该商标。随后,龙腾九州公司发现,绫致公司崇文销售部在国瑞公司旗下地产国瑞中心处销售的眼睛上标注了“ONLY”字样,涉嫌侵犯自己拥有的第1747793号“欧力 ONLY”商标的商标权,于是将两公司诉至法院。
“我公司是经营销售体育用品、服装服饰等商品的企业。产品还涉及太阳镜及体育用品等,在北辰购物中心及石景山地区相关商场都有销售点,还有一部分由第三方在度假村、海边等代售。”龙腾九州公司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该代理人指出,龙腾九州公司通过合法授权,受让了第1747793号“欧力 ONLY”商标。绫致公司崇文销售部和国瑞公司未经许可,销售侵害涉案商标的眼镜,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给龙腾九州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两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龙腾九州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侵害标注与涉案商标近似标识的商品,赔偿龙腾九州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支出2万元。
对于龙腾九州公司的指控,绫致公司崇文销售部和国瑞公司都提出了相反的意见。国瑞公司代理律师在法庭上指出,涉案商标和“ONLY”商标不具有相似性,龙腾九州公司主张的商标“欧力 ONLY”,是汉字加英文,涉案商品的商标只有英文,且字母样式、形状不相同。同时,该代理人指出,国瑞公司只是对国瑞购物中心拥有产权,并没有参与管理购物中心商户的经营,所以并不构成侵权。
“我方认为涉案商标与绫致公司崇文销售部的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涉案商标是以中文‘欧力’为主体,并不会和‘ONLY’商标构成混淆。”绫致公司崇文销售部的代理人在法庭上也否认了龙腾九州公司的侵权指控,他指出,“服装商品与眼镜商品具有极强的关联性,我方将眼镜作为赠品赠送,并在先使用‘only’商标,所以并不构成侵权行为。他同时指出,自己主营产品为服装,涉案时尚女装眼镜仅作为促销商品非主要商品。龙腾九州公司销售的产品为护目镜,与龙腾九州公司公司销售渠道、场所受众均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为了证明其系合法使用“ONLY”商标,绫致公司崇文销售部还向法庭提交了众多证据,其中包括其在第25类商标上享有“ONLY”商标使用权的证据,证明“ONLY”商标服装的权利人于1996年进入中国,并申请了相应的商标及其经“ONLY”商标服装的权利人的授权,生产、销售ONLY服装及配饰。以此来证明“ONLY”服装在龙腾九州公司“欧力 ONLY”商标申请日前就入驻各地的大型商场,并在各地的报刊杂志进行了促销和宣传报道,在消费者中已经形成了极大的影响力。
针对被诉侵权的眼镜商品,绫致公司崇文销售部代理人也向法庭提交了相应证明,是其1999年至2014年间在第9类眼镜上在先使用“ONLY”商标的记账凭证、银行转账支票存根、发票、部分合同及邮件往来。试图通过以上证据来证明“ONLY”品牌服装于1996年入驻中国时,“ONLY”眼镜等便作为服装的配饰,根据消费者的实际需求,进行搭配赠送、或销售,并无恶意。同时,以此说明“ONLY”眼镜与龙腾九州公司的“欧力 ONLY”商标存在差别,不属于近似商标,不构成侵权。
庭审之后,双方并没能就案件达成和解意向。(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