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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朗”商标被判侵犯姓名权
  发表日期:11/12/2014        有2386位读者读过此文 

    广州市民肖先生于2010年注册了一个名为“朗朗”的商标,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求撤销,原因是中国著名钢琴家郎朗认为“朗朗”商标损害了其名誉权和荣誉权。肖先生不服,遂将商标委员会告上法庭。该案近日在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朗朗”商标与“郎朗”名字相近,该商标注册侵犯了郎朗姓名权,驳回肖先生诉讼请求。

    广州市民肖先生在2006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一个名为“朗朗”的注册商标,该商标于2010年获得核准注册,核准项目为培训、组织竞赛、录音带发行、文娱活动、演出、音乐厅、现场表演。随后肖先生与朋友合伙用“朗朗”商标在珠海开办了一家教育培训机构,主要面向中小学生提供以国学为主的基础课程培训和咨询。但该商标引起了著名钢琴家郎朗的关注,认为该商标侵犯了他的姓名权,降低其在公众心中早已形成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因此,郎朗于2012年委托商标代理公司向商标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要求撤销该商标的注册。

    经过一年辩论,商标委员会最终认定该商标损害了郎朗的姓名权,决定予以撤销。肖先生不服,遂将商标委员会告上法庭,要求商标委员会撤销裁定。

    该案近日在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于“朗朗”商标是像肖先生所称,仅仅源于一个“家喻户晓”的形容词,还是利用了钢琴家“郎朗”的明星效应,法院认为,郎朗在“朗朗”商标申请之前,已在钢琴演奏领域获得大量荣誉,成为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的钢琴演奏艺术家。

    争议商标“朗朗”尽管与“郎朗”在首字上存在一定差异,但二者仍然在字形、整体外观、呼叫上极为相近,且“朗朗”商标核定使用在与郎朗所从事的钢琴演奏相近的演出、音乐厅、现场表演等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在看到争议商标时,误认为相关服务是郎朗所提供,从而可能不当地利用了“郎朗”这个姓名之上所负载的声誉,构成对郎朗本人在先姓名权的侵犯。

    最终,法院作出维持商标委员会此前裁定的判决,驳回了肖先生的诉讼请求。对此决定,肖先生依然不服,他表示“朗朗”取自“朗朗上口”之意,与“郎朗”并无关系,因此并没有侵犯郎朗姓名权。目前肖先生已决定提起上诉。(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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