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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中心”遭侵权 开发商被判赔十余万
  发表日期:10/19/2016        有3007位读者读过此文 

    日前,苏州市吴江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被告苏州某房产开发公司因未经授权使用“邻里中心”字样,被判在当地媒体上发表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17万余元。

    这起案件中,原告是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苏州邻里中心公司”)。2000年4月,该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取得“邻里中心”文字注册商标。此后,“邻里中心”商标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去年6月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作为被告的苏州某房地产公司为了推广其商业房产项目,使用“邻里中心”字样,并在当地媒体显著位置刊登广告,广告中使用了“某某邻里中心”吸金旺铺的宣传语。同时在该项目所在地路边广告牌中使用“某某邻里中心”字样,并在售楼处挂出“年回报8%的邻里中心产权旺铺正式发售”的宣传条幅。

    苏州邻里中心公司发现后曾与对方交涉,但没有结果,于是将对方告上法庭,认为被告使用“邻里中心”字样未经授权,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在楼盘广告中使用“邻里中心”的字眼,在媒体上发表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100万元。

    被告辩称,该公司采用“某某邻里中心”作为宣传语,明确涵盖公司字号及项目名称,并没有单独使用“邻里中心”四个字作为宣传,这种行为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邻里中心”是通用名称,“邻里”一词最早出于《论语》,被告是对其合理正当使用,没有侵权的故意。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区域内为生产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普遍用于称呼某一商品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等,不仅包括国家或行业标准以及专业工具书、辞典中已经列入的商品名称,而且包括对于已为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表示某类商品的名词。

    本案中,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邻里中心”属于法定通用名称,提交的部分媒体对“邻里中心”的使用不具有行业内的普遍性和权威性,不足以证实全国或全行业、理论界与实践界均对“居住区商业中心”这一服务形式约定俗成为“邻里中心”。因此,“邻里中心”并非该行业的通用名称。

    被告在开发的商业中心周围及商铺外广告中使用“邻里中心”进行宣传,属于商标性使用,但未经授权,构成对“邻里中心”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综合各种因素,法院判决被告在媒体作公开声明一次,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合理开支17万余元。(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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