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运河区解放
 西路一世界华元大厦14楼
总机:0317-3012315
传真:0317-3512315
邮箱:13613271315
@163.com
办公QQ:1025348916
网址:www.3012315.com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咨询留言  
       
 
申请续展注册商标应注意的七点事项
  发表日期:12/7/2016        有3472位读者读过此文 

    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我们在办理申请续展注册商标时,应该注意以下七点事项:

    (一)如果续展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给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机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续展申请不予核准。

    (二)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三)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续展申请的,商标局将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四)原核定的商标图样中带有不能作商标的内容但又商标难以分离的,应声明放弃该部分专用权。商标名称不在商标图样中,若该名称不要求享有专用权,应声明放弃;要求保留的,可以将该商标名称的文字写入其图形外围,或者另行办理文字续展。

    (五)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已作为商标注册的,应交送该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明。

    (六)同一商标注册人在同一有效期的若干个相同商标,如属于际分类同一类别的,可以分别续展,也可以合为一件申请续展。

    (七)续展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发给申请人续展证明;不予核准的,商标局发出《不予核准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商标注册代理组织。

 
 
 
首页  /  关于博世  /  业务范围  /  热点议点  /  人才招聘  /  联系我们
本网站已获得国家版权证书,仿冒必究
冀ICP备100117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