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我们在办理申请续展注册商标时,应该注意以下七点事项:
(一)如果续展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给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机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续展申请不予核准。
(二)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三)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续展申请的,商标局将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四)原核定的商标图样中带有不能作商标的内容但又商标难以分离的,应声明放弃该部分专用权。商标名称不在商标图样中,若该名称不要求享有专用权,应声明放弃;要求保留的,可以将该商标名称的文字写入其图形外围,或者另行办理文字续展。
(五)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已作为商标注册的,应交送该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明。
(六)同一商标注册人在同一有效期的若干个相同商标,如属于际分类同一类别的,可以分别续展,也可以合为一件申请续展。
(七)续展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发给申请人续展证明;不予核准的,商标局发出《不予核准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商标注册代理组织。